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荃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再順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俊伸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