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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縺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被   告 鴻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3,65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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