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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億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素娥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王胡凰妹       王派煥       王派通       王孆萱即蕭王秀琴       王秀蓮       王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 萬5,696 元( 即以原告請求被告應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以該不動產土地部 分按起訴時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按課稅現值計算之 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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