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億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素娥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
被 告 王胡凰妹
王派煥
王派通
王孆萱即蕭王秀琴
王秀蓮
王秀菊
上列
當事人間
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 萬5,696 元(
即以原告請求被告應移轉登記不動產
所有權,以該不動產土地部
分
按起訴時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按課稅現值計算之
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