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陳佩吟即陳昊暘室內.
被 告 宬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金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9,5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