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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陳佩吟即陳昊暘室內. 被   告 宬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9,5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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