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凱南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昆樂
被 告 桃園縣私立振聲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湘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1,56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