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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凱南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樂 被   告 桃園縣私立振聲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湘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1,56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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