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玉霸企業有限公司
2
法定
代理人 謝從惠
被 告 亞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8,12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
100 年11月22日當天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為30.3 5計算,核定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442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