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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玉霸企業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謝從惠 被   告 亞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8,12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 100 年11月22日當天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為30.3 5計算,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442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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