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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收取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千詳 被   告 堃有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9,587 元(即原告主張 其得收取第三人即債務人對被告薪津債權金額本金〈不含利息〉 、執行費用、取得執行名義費用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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