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千詳
被 告 堃有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文龍
上列
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9,587 元(即原告主張
其得收取
第三人即
債務人對被告薪津
債權金額本金〈不含利息〉
、
執行費用、取得
執行名義費用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