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永兆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銘裕
被 告 傑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