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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龍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117,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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