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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及反訴原告 豐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豐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及反訴被告承傑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可知,上訴人係 就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核本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3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760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 ,171 元,是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93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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