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及
反訴原告 豐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豐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及
反訴被告承傑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可知,上訴人係
就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核本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35,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
760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 ,171 元,是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93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