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雋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時三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複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