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李慶發
訴訟
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上佶銘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00 元,應繳
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