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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李慶發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佶銘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00 元,應繳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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