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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李慶發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 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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