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李慶發
訴訟
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
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上訴人有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
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