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和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明燦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被 告 敏盛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敏盛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061,56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493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
,尚不足2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