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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和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明燦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被   告 楊敏盛即敏盛綜合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7月20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0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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