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方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財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鄭訓禎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91,090元(見本院卷第113 頁收據所載)。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642,7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6,535元,是反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44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