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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訓禎 被 上 訴人被  告 方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9 月25日100 年度訴字第1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90,271 元【以上訴聲明 ㈠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即13 70.71 平方公尺x1452 元=1,990,271元。至上訴聲明㈡係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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