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訓禎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方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柏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9
月25日100 年度訴字第1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90,271 元【以
上訴聲明
㈠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即13
70.71 平方公尺x1452 元=1,990,271元。至上訴聲明㈡係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