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視野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立
上列原告與
被告淞揚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56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