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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視野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淞揚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56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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