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弘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敬樺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夏志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3 月5 日上
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
開庭。
兩造請確認預付款是否
有約定返還之貨幣種類,被告如無法自行到庭,請委任訴訟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