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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夏志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 1175號返還預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0,7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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