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李新睿 被   告 拉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雪雁 訴訟代理人 馬燦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拉馬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拉馬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