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李新睿
被 告 拉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雪雁
訴訟代理人 馬燦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拉馬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拉馬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