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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 上 訴 人 林洋名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上訴人  賀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 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 即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若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前不得為競業行為 所得獲之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計之, 加計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違約金15萬元,共計180 萬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上訴人僅繳納4,800 元,尚不足 2萬3,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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