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
上 訴 人 林洋名
訴訟
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被
上訴人 賀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
訴到院。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
即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若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前不得為競業行為
所得獲之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計之,
加計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違約金15萬元,共計180 萬元),應
繳第二審
裁判費2 萬8,230 元,上訴人僅繳納4,800 元,尚不足
2萬3,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