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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告 慶永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慶 被   告 進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芝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846,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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