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俊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宗明
被
上訴人 荃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順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51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2,900 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1
萬6,4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