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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8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就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 下同) 1,974,951 元(8,508.3831.11 +1,710,25 5 ),就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0,539 元(4,51 7.5 31.11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2,32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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