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吳祖煥
被
上訴人 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河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
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湘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