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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被   告 上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 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 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 ,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銷售合約書之法律關係對 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依據兩造上開合約書第10條約定:「 因本合約糾紛所生訴訟,甲(即被告)、乙(即原告)合議 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應認兩造已 明示就其間銷售合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 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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