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德華
被 告 上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
兩造既明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
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
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
,亦應認為無
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銷售合約書之
法律關係對
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惟依據兩造
上開合約書第10條約定:「
因本合約糾紛所生訴訟,甲(即被告)、乙(即原告)合議
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應認兩造已
明示就其間銷售合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
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