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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5號 原   告 范姜宏仁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范姜正仁即愛育婦產科診所       愛育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姜典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 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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