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5號
原 告 范姜宏仁
訴訟
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被 告 范姜正仁即愛育婦產科診所
愛育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姜典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撤銷贈與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
民法第767 條、第179 條等
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被告騰空遷讓其所有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建物
(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
屋)等,然原告取得系爭房地
所有權係因母親余菊妹所贈與
,而該與行為是否撤銷,尚應由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7號所
認定結果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