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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5號 原   告 范姜宏仁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范姜正仁即愛育婦產科診所       愛育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姜典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撤銷贈與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民法第767 條、第179 條等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被告騰空遷讓其所有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建物 (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等,然原告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係因母親余菊妹所贈與 ,而該與行為是否撤銷,尚應由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7號所 認定結果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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