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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09號 原   告 賴建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鋐育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5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   ,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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