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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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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4號 原   告 郭美連 被   告 詠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640元,未 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裁定,限令原告 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9 月2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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