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4號
原 告 郭美連
被 告 詠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宗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640元,未
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裁定,限令原告
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9 月2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足憑,是依
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