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3號
原 告 楊宜泰
被 告 商品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志聿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商品績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0,347 元,應繳第1 審
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588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 件及
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