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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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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專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74號 原   告 賴朱孟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澄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專利權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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