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74號
原 告 賴朱孟淳
上列原告與
被告侑澄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專利權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