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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7號 上 訴 人 凱南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樂 訴訟代理人 辛武律師 被 上訴 人 桃園縣私立振聲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湘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97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53,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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