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7號
上 訴 人 凱南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昆樂
訴訟代理人 辛武
律師
被
上訴 人 桃園縣私立振聲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湘君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97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53,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