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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7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曾喜麟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仕翰律師       許捷涵 被   告 黃宏章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模 被   告 黃耀畿       黃胡金錢       張錫彬       曾義庄       李文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安生 被   告 李文琳       張錫麟       李敦仁       黃若華       黃豪爽       黃昱嘉       黃豪顏       黃瓊儀       鄭寸金       鄭寸寶       王秀文       林宏昌       林惠忠       褚金俊       黃若蓉       徐王麗春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烱超 被   告 黃聲揚       陳贊仁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高月       王呂素貞       張守積       葉榮邦       葉榮淵       陳隆興       黃耀爕       黃騰鞍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義庄 被   告 范善良       范賢德       黃琮翔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馬南芝       楊坤霖 被   告 正和股份有限公司       志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琳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 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之土地,分割後各 共有人對受分配土地之權利範圍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漏未就兩造共有之桃園市○鎮區○○ 段○○○○號土地,關於分割後仍為遲共有狀態之共有人應 有部分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核原判決就聲請意旨所請事項於主文漏未判決,應予補充 ,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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