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曾喜麟
訴訟
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仕翰律師
許捷涵
被 告 黃宏章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模
被 告 黃耀畿
黃胡金錢
張錫彬
曾義庄
李文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安生
被 告 李文琳
張錫麟
李敦仁
黃若華
黃豪爽
黃昱嘉
黃豪顏
黃瓊儀
鄭寸金
鄭寸寶
王秀文
林宏昌
林惠忠
褚金俊
黃若蓉
徐王麗春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烱超
被 告 黃聲揚
陳贊仁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高月
王呂素貞
張守積
葉榮邦
葉榮淵
陳隆興
黃耀爕
黃騰鞍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義庄
被 告 范善良
范賢德
黃琮翔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馬南芝
楊坤霖
被 告 正和股份有限公司
志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琳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
所為之判決,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之土地,分割後各
共有人對受分配土地之權利範圍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
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原判決漏未就兩造共有之桃園市○鎮區○○
段○○○○號土地,關於分割後仍為遲共有狀態之共有人
應
有部分判決,
爰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核原判決就聲請意旨所請事項於主文漏未判決,應予補充
,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