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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84號 上 訴 人 新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智弘 被 上訴人 彭美齡即國品企業社       陳威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18,251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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