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84號
上 訴 人 新食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智弘
被
上訴人 彭美齡即國品企業社
陳威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18,251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