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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 原   告 台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永標 被   告 明諺科技有限公司            4號 法定代理人 李予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654,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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