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
原 告 台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永標
被 告 明諺科技有限公司
4號
法定代理人 李予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654,1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60 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