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
上 訴 人 台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永標
被
上訴人 明諺科技有限公司
4號
法定代理人 李予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
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且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
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
按補正之
上訴聲明內容,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
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