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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 上 訴 人 台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永標 被 上訴人 明諺科技有限公司            4號 法定代理人 李予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 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 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 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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