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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3號 原   告 富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委臣 被   告 林茂樹即崑崙工程行            3號4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322 元, 應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 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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