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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同意新領牌照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   告 新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旗 原   告 新公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周月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新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沛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新領牌照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6 日上午9 時 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對於所主張「兩造間 就系爭兩輛自用大貨車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提出相 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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