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 告 新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政旗
原 告 新公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周月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被 告 新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沛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同意新領牌照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6 日上午9 時
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兩造應自行到庭。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對於所主張「兩造間
就
系爭兩輛自用大貨車存有
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提出相
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