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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原   告 廖錫琨       造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鄭彩鑾 原   告 寬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生 原   告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慧馨 原   告 林雪美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原   告 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江純美       徐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鋒、林福村等人間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游聰志具狀起訴,未附委任狀,其 代理權已有欠缺。原告廖錫琨、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林雪美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今未提出委任狀 ;原告造千企業有限公司、寬全科技有限公司、江純美、徐國棟 於起訴後1 年始提出委任狀,惟委任狀之受任人原記載鄭世脩律 師塗改為游聰志,塗改處未由委任人蓋章確認(見本院卷二 第196 至198 、200 頁),是否確有委任游聰志起訴之意思已屬 有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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