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原 告 廖錫琨
造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鄭彩鑾
原 告 寬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生
原 告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慧馨
原 告 林雪美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原 告 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江純美
徐國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佳鋒、林福村等人間
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係由
訴訟代理人游聰志具狀起訴,
惟未附
委任狀,其
代理權已有欠缺。原告廖錫琨、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林雪美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迄今未提出委任狀
;原告造千企業有限公司、寬全科技有限公司、江純美、徐國棟
於起訴後1 年始提出委任狀,惟委任狀之
受任人原記載鄭世脩
律
師,
嗣塗改為游聰志,塗改處未由
委任人蓋章確認(見本院卷二
第196 至198 、200 頁),是否確有委任游聰志起訴之意思已屬
有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