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原 告 廖錫琨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華慧馨
原 告 林雪美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原 告 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被 告 林佳鋒
林福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
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游聰志具狀起訴,
惟
未附
委任狀,其代理權已有欠缺。經本院於102 年2 月18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狀,此項
裁定原告業於102 年2 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
稽(見本院卷二第205、208至212 頁)。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
(見本院卷二第215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