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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原   告 廖錫琨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慧馨 原   告 林雪美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原   告 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被   告 林佳鋒       林福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 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游聰志具狀起訴,惟 未附委任狀,其代理權已有欠缺。經本院於102 年2 月18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狀,此項 裁定原告業於102 年2 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二第205、208至212 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 (見本院卷二第215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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