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930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永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秀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2 月24日簽訂財物採購契約(下 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向被告訂購無刷馬達,契約總價款 為新台幣(下同)641 萬2,800 元,履約期限依系爭契約採 購明細表備註條款第6 條約定為自簽約日之次日起150 日曆 天即98年7 月24日,另依備註條款第13條約定,被告逾期交 貨,應按逾期日數,每日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 約金。賣方履約結果經買方會同驗收或檢測發現瑕疵者,應 於接獲買方通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改正,改正各以一 次為限,前述改正如逾交貨期,應按逾期日數,依契約規定 計算逾期違約金。而被告於98年9 月11日始交貨,原告於同 年月21日會同被告驗收,發現數量短少320 件,會驗結果判 定不合格,同日辦理退貨。被告復於同年10月26日辦理重交 ,原告於同年11月4 日完成會驗後,仍判定不合格,原告於 同年月27日發函通知被告退貨,並應於20日內完成改正,詎 被告逾期未改正,原告遂於99年1 月19日發函通知被告解除 系爭契約,扣除原告機關內部作業時間,總計逾期137 日。 為此,原告爰依系爭契約備註條款第13條之約定,請求被告 賠償87萬8,554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7萬8,55 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依系爭契約採購明細表第13條第2 項規定,賣 方應有二次改正機會,然原告並未待被告第二次改正,逕行 解除契約,於法未合。㈡依民法第259 條規定,契約解除時 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是既回復原狀,契約自始歸 於消滅,雙方免其履行義務,即不生違約之問題,原告自不 得再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支付逾期違約金;又根據原 告起訴狀所述,其係依據民法第260 條為本件請求,然原告 並未明確指出其所受損害及詳細內容為何,是其主張為無理 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98年2 月24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向被 告訂購無刷馬達,契約總價款為641 萬2,800 元,履約期限 依系爭契約採購明細表備註條款第6 條約定為自簽約日之次 日起150 日曆天即98年7 月24日,然被告遲至98年9 月11日 始交貨,原告於同年月21日會同被告驗收,發現數量短少32 0 件,會驗結果判定不合格,同日辦理退貨,被告復於同年 10月26日辦理退貨重交,原告於同年11月4 日完成會驗後, 仍判定不合格,原告於同年月27日發函通知被告退貨,並應 於20日內完成改正,詎被告逾期未改正,原告已於99年1 月 19日發函通知被告解除系爭契約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 約、98年9 月21日採購會驗結果報告單、退貨單、98年11月 4 日採購會驗結果報告單、98年11月27日電傳單、99年1 月 19日解除契約函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四、原告復主張:系爭契約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延誤履約 期限達137 日,已屬情節重大,而經原告解除契約,被告應 依約給付逾期違約金87萬8,554 元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㈠原告解除系爭契 約是否合法?㈡原告之逾期違約金債權是否因系爭契約解除 而消滅?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解除系爭契約是否合法? ⒈查系爭契約採購明細表備註條款第13條規定:「罰則:⒈賣 方逾期交貨,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 計算逾期違約金。⒉賣方履約結果經買方會同驗收或檢測發 現瑕疵者,應於接獲買方通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改正 (含退、換貨),改正各以一次為限,前述改正如逾交貨期 ,應按逾期日數,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見本院 卷第25頁);另廠商履約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 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 約,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所謂「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係指所延誤的期間已超過契約生效日起迄 最終交貨日止之期間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少於五十日,系 爭契約第17條第1 項第5 款、第2 項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 14 頁 背面)。 ⒉本件被告於98年9 月11日第一次交貨,經原告於同年月21日 會驗不合格,當日辦理退貨改正(第一次改正),被告於98 年10月26日辦理重交,因重交貨品檢測後仍不合格,原告於 98年11月27日以電傳單通知被告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 改正(第二次改正),惟迄至99年1 月19日原告解除契約前 ,被告均未提出改正,亦未通知原告要交貨等情,為被告所 自承(見本院卷第67頁),足見原告實已依約給予被告二次 改正之機會,被告辯稱原告僅給予一次改解除正機會云云, 並無可信。又被告係於98年9 月11日第一次交貨,已逾約定 履約期限98年7 月24日達49日,而自98年9 月21日第一次會 驗不合格當日退貨,至被告於98年10月26日辦理重交,逾期 日數共35日,末自原告於98年11月27日通知被告重交貨品檢 測不合格通知改正,迄至99年1 月19日被告發函解除契約, 期間共計53日,是被告之逾期日數總計為137 日(計算式: 49+3 5+53 =137 )。再查,系爭契約之生效日期及交貨期 限分別為98年2 月24日及98年7 月24日,期間計150 日,而 該期間之百分之二十為30日,是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2 項之 規定,如被告遲延履約逾50日,即符合系爭契約第17條第1 項第5款 所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情事,而依前所述,至99年1 月19日原告解除 契約時,被告已逾期達137 日,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 1 項之規定解除系爭契約,自屬正當,被告辯稱原告尚不得 解除契約云云,亦非可採。 ㈡原告之逾期違約金債權是否因系爭契約解除而消滅? 按違約金債權,於有約定之違約情事時即已發生,不因契約 解除而隨同消滅。查兩造既已就被告遲延履約時,定有按逾 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之約 定,而被告於系爭契約解除前已逾期137 日,則該違約金債 權已然發生,自不因原告於99年1 月19日解除契約而消滅, 原告仍得依系爭契約採購明細表備註條款第13條之約定請求 逾期違約金。又系爭契約總價款為641 萬2,800 元,依被告 逾期日數137 日計算,被告所應給付之逾期違約金為87萬8, 554 元(計算式:6,412,800 ×1/1000×137 =878,554 , 元以下四捨五入)。末原告係依系爭契約採購明細表備註條 款第1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逾期違約金,此業經原告於起 訴狀記載明確(見本院卷第4 頁背面),至起訴狀中固有述 及民法第260 條之規定,然綜觀其文義「被告因給付遲延而 負有逾期違約金之損害賠償債務,原告雖解除契約,依民法 第260 條規定,仍得請求被告給付逾期違約金」及引用最高 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判例要旨,足見其旨在說明被告 之逾期違約金給付義務,不因系爭契約解除而消滅,而非以 民法第260 條為其請求權基礎,是被告辯稱原告依民法第26 0 條請求損害賠償,應具體敘明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云云 ,亦非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契約上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逾期違約 金87萬8,55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2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 料,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