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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大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琴 被 上訴人 台灣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訴字第197 號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71,3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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