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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輝昌金屬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1974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813,5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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