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宏洲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雄凱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凱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
準備程序終結,茲查
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
5 月1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
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