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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冠雄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雄凱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凱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 5 月1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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