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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       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義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0 年7 月 29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之上訴利益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2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2 00 元;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 益金額則核定為8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 內各如數向本院繳納應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分別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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