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
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義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兩造對於民國100 年7 月
29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
。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之上訴利益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2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2 00 元;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
益金額則核定為8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 內各如數向本院繳納應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分別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