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李月嬌
被
上訴人 永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顏媛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0 年度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
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501,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92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