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李月嬌 被 上訴人 永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顏媛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0 年度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501,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92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