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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旭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劍美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林世祺律師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 訴訟代理人 張榮宗       戴銘       劉志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劍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尹承蓬』」;另事實 及理由欄中,壹、程序部分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劍 美等語,應更正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尹承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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