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旭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劍美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林世祺律師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
訴訟代理人 張榮宗
戴銘
劉志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劍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尹承蓬』」;另事實
及理由欄中,壹、程序部分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劍
美等語,應更正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尹承蓬』。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院
上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