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智光
原 告 陳桂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殷楊明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賠償原告陳桂玉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登載於電腦網路上如附表一所示網站中標題為「『航向
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之文章移除,並不得再
利用電腦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足以損害原告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商譽之文字或圖片。
被告應將登載於電腦網路上如附表二所示網站、標題之文章移除
,並不得再利用電腦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足以損害原告陳桂玉之
名譽、信用之文字或圖片。
原告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桂玉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原告陳桂玉負擔二十分之三、餘
由原告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
原告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桂玉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5 月5 日本
院言詞辯論中追加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18條第1 項(見本院
卷第67頁背面),經核原告所為
請求權基礎之追加,顯係
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主張,
揆諸首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3 項規定,於
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得先命為一定之給付。其立法理由謂:第1項定
暫時狀態,如有暫時實現
本案請求之必要情形,須命先為
一定之給付始能達其目的者,亦得為之,
爰增訂第3項。
因此,於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中得執行與本案訴訟相同之請
求,
惟其執行僅係定暫時狀態而已,並
非經判決確定後之
終局執行,不得因其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中已為執行,即
謂於其後之本案訴訟為相同之請求即無保護必要,而欠缺
權利保護要件。查本件原告於本件起訴前固對被告聲請命
被告移除如附表一、二所示網路文章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
,經本院
裁定准許,由原告持以聲請
強制執行,而被告業
已遵循
執行命令移除在案,惟此執行僅定暫時狀態而已,
原告於本案訴訟中訴請被告移除
上開文章,並非無保護必
要,
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晴公司)為銷售水療
設備、保健食品、精油等產品之多層次傳銷公司,原告陳桂
玉為原告巨晴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智光之配偶,被告為原告陳
桂玉之妹妹,原亦任職於原告巨晴公司。被告於93 年11 月
間離職後,加入其他傳銷事業,為求商業利益,竟於99年間
設立「巨晴春秋史」網站(網址:http://www.grand sun1.
com/default.asp/)、Google- 巨晴春秋史部落格(網址:
http://grandsunhistory.blogspot.com,已遭關閉)、Ya
hoo!奇摩 - 巨晴春秋史部落格(原網址:http://tw.myb
log.yahoo.com/grandsun1,遭關閉後重新設立網址:http
://tw.myblog.yahoo.com/jw!cHR1tnaQHxVjoyvh8HO517QcH
fYzdCzv/)、新浪 - 春秋史部落格(網址:http://blog.
sina.com.tw/grandsun1/)、台灣黃頁商務部落格(網址:
http://0000000000.web66.com.tw/web ),登載如附表一
、二足以毀損原告巨晴公司商譽、信用及原告陳桂玉名譽、
信用之文章,且於文章中公然侮辱原告陳桂玉,如99年6 月
12 日 於「巨晴春秋史網站」登載一系列「巨晴春秋史」文
章,指摘原告陳桂玉未給予被告承諾之10% 股份、99年8 月
5 日於「Yahoo !奇摩- 巨晴春秋史部落格」登載文章指摘
原告陳桂玉偽善富豪、無情現實、窮的只剩下錢、金錢強姦
人性親情等語,
嗣於99年8 月11日於同一部落格影射原告巨
晴公司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行賄等等,
造成原告商譽、名譽、信用受損。
㈡被告上開指摘原告巨晴公司向公平會行賄乙節,侵害原告巨
晴公司之傷商譽、信用,導致原告巨晴公司銷售額大幅下降
,受有高達新台幣(下同)4,812,919 元之損害,另原告巨
晴公司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茲依民法第184 條第一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巨晴公司財
產上損害100 萬元、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被告上開行為侵
害原告陳桂玉之信用名譽,致原告陳桂玉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50萬元,亦依上開相同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另依民法第18條
第1 項之規定,原告有權利請求防止被告對於原告
人格權之
侵害。
㈢對被告
抗辯所為之陳述:原告陳桂玉未曾承諾給予被告10%
之原告巨晴公司股份,被告就上開事項等應負
舉證責任。縱
原告陳桂玉曾承諾給予被告10% 原告巨晴公司股份而未給予
,然僅涉原告陳桂玉之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被告之行
為仍屬妨害原告陳桂玉之名譽。原告巨晴公司無被告
所稱向
公平會行賄之舉,然依被告於前開網站文章內容所稱:「我
想其中一定有問題」、「所謂有錢能使鬼推磨」等語,足使
不特定大眾產生對原告巨晴公司有行賄之印象,縱上開陳述
最後係以問號作結,並加上以上是我合理懷疑等文字,惟此
富含隱喻、影射性之文字,仍足以使人產生該事實可能存在
之誤認,顯已嚴重損害原告巨晴公司之商譽、信用,另被告
影射原告陳桂玉為「魔鬼」、「偽善富豪」
云云,亦均足使
原告陳桂玉於社會上之平價受到貶損,此舉已侵害伊之人格
權。
㈣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巨晴公司15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桂玉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
將登載於如附表1 、2 所示與原告相關之文章移除,並不得
再利用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足以損害原告商譽、名譽、信用
或其他權益之消息、文字或圖片;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方面:
㈠94年以來,原告陳桂玉無故不發股東分紅、造謠並毀謗被告
,如「得憂鬱症,才想出辦法向巨晴公司要錢」、「拋夫棄
子、報復心很強、婚姻、事業都失敗、徹底的失敗者」等等
,被告不斷釋出善意,98年底寄和解信「一笑泯恩仇」、99
年5 月份透過原告巨晴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智光的好友陳慶祥
轉交信件等方法,望與原告及訴外人陳立對質,然原告等完
全不予回應,原告陳桂玉並透過原告巨晴公司之組織人脈,
散播謠言毀謗被告。被告為工作回憶、人生體驗反省、抒發
心情而寫附表所示之網路文章,文章內容均屬實,且其上並
未載明原告「巨晴公司」及「陳桂玉」。
㈡關於公平會對於原告巨晴公司不罰原因,係有關公共利益、
可受公議之事,被告提出合理懷疑,並無妨害名譽。
㈢關於銷售額大幅下滑部分,係於97年11月原告巨晴公司宣布
「大陸業績與自由地區切割」、98年3 月原告巨晴公司修改
獎金制度,導致經銷商獲利減少,多名高階經銷商向原告陳
桂玉反應,卻遭強硬態度怒罵,並以開除為手段,大量開除
經銷商、98年10月開除訴外人即原告巨晴公司之講師及最大
線頭- 周文彬等人,其等另開傳銷公司並帶走大量會員、整
體經濟不佳、原告巨晴公司近幾年以「挑聘」為促銷方式等
因素,始造成下滑,與被告
無涉。原告巨晴公司98年業績開
始下滑,至99年更為嚴重,因而每2 週利用週休二日舉辦之
「創意商機研討會」係業績締結來源,惟原告巨晴公司99年
開除多名高階經銷商及講師,導致研討會人數極速下滑,進
而減少舉辦次數,絕非99年7 月21日被告網站所造成。被告
已移除原告請求移除之全部文章。
㈣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附表一、二所示之網路文章確為被告所
撰寫,
嗣經原告向本院聲請假處分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被
告於收受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後已全數移除。
四、本件爭點為:㈠附表一所示之文章是否侵害原告巨晴公司之
商譽及信用?㈡附表二所示之文章是否侵害原告陳桂玉之名
譽及信用?㈢原告巨晴公司是否因被告之文章受有財產上之
損害?㈣原告巨晴公司是否因被告之文章受有非財產上之損
害?㈤原告陳桂玉是否因被告之文章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
㈥原告巨晴公司及陳桂玉得否請求被告移除侵害其商譽名譽
之文章,並不得再為類似行為?本院論述如下:
㈠原告巨晴公司主張:附表一所示標題為「『航向大藍海』VS
『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之文章中記載:「公平會裡的
『一時難以銷售之商品數量..』罰x 晴150 萬,但委員會又
不罰了,我想其中一定有問題,所謂『有錢能使鬼推磨』,
以公司的立場一樣要花錢,寧可私下給,也不願花錢又要損
名譽」等語(見本院卷第51、54、88頁),足使不特定大眾
產生巨晴公司有向公平會委員行賄之印象,損害原告巨晴公
司之商譽及信用,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公平會不罰巨晴公
司之事為與公共利益相關之公眾事務,被告係提出合理懷疑
,並無妨害原告巨晴公司商譽等語。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
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
與否之問題,具
可證明性
,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
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
、危害之嚴重性、被害
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
有所不同;後者
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
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如係善意發表
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
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
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
侵
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175 號判
決意旨
參照);次按,行為人能否藉
言論自由以阻斷「不法
」,應
參酌刑法第311 條第3 款等法規意旨及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精神,以為判斷之依據。參照刑法第311 條各款
規定意旨,合理善意評論原則係出於衡平名譽權保護及言論
自由保障之考量,為避免言論自由受到過度限制,倘無證據
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發表評論,且行為人係對於具體事實
有合理懷疑而發表其主觀意見者,即應
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
,此即所謂「實質惡意原則」,換言之,行為人以無任何依
據之事實故意詆毀他人之名譽者即屬真正惡意;另大法官釋
字509 號解釋亦揭示,行為人至少需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
為真實者,始得免於誹謗之罪責。查公平會依法肩負維護交
易秩序與
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
榮維護交易之責任,是其對於巨晴公司之處分是否適法正確
,固屬有關公眾利益之可受公評之事,惟被告於上開文中直
記載其認為巨晴公司經公平會撤銷處罰「有問題」、「以公
司的立場一樣要花錢,寧可私下給,也不願花錢又要損名譽
」,影射巨晴公司係以給錢行賄之方式取得不法利益,此部
分文字顯然貶抑巨晴公司形象、破壞巨晴公司商界信譽,且
其性質非屬被告單純「意見表達」(如:對某事之好惡或質
疑某事之正確性等),而應歸為「事實陳述」,依上開說明
,被告自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合理查證後,基於
相當之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始得藉言論自由阻斷其不法
性,尚不得徒憑其於文章中附註:「是我自己想的」、「是
我的合理懷疑」,即可自外於妨害他人名譽之責任,又被告
迄未提出任何事證作為其上開文章陳述之依據,甚至被告
自
承其於原告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後已得知原告巨晴公司並無行
賄事實,仍未移除上開文章(見本院卷第241 頁),被告此
部分攻擊巨晴公司之文字應認具有「實質惡意」而不受言論
自由之保護,被告辯稱其就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合理懷疑,尚
屬無據,原告巨晴公司主張被告著作附表一所示標題為「『
航向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之文章侵害其
商譽,則為可採。至於附表一中其他文章,並無提及或影射
告原告巨晴公司行賄公平會之事,原告復未說明附表一其他
文章有何侵害原告巨晴公司商譽、信用之情形,原告巨晴公
司主張附表一其他文章亦侵害原告巨晴公司商譽及信用,
自
難憑採。
㈡原告陳桂玉主張:附表二所示之文章指述其承諾給予被告10
%暗股卻不履行,並影射其為偽善富豪、無情現實、金錢強
姦人性親情、奸商、拗錢等語,已侵害其信用、名譽,為被
告所否認,辯稱:原告陳桂玉確實承諾要給予10%暗股,文
章所記載均為事實,且其係為抒發心情、工作回憶而著作上
開文章並無侵害原告陳桂玉名譽之意。查附表二所示文章可
分二類,其中登載於網址:http://www.grandsun1.com/def
ault.asp之巨晴春秋史系列文章(原告陳桂玉提出部分見本
院卷第17至41頁,被告提出全文見本院卷124 至146 頁),
此系列文章內容均載明原告陳桂玉及其家人之名諱、相關公
司名稱(即原告巨晴公司),閱讀者一望即知所指何人、所
言何事,其中除部分文章強調其於原告巨晴公司之工作績效
極為傑出、對公司貢獻甚鉅外,其全系列文章之主旨均在指
陳原告陳桂玉前為吸引被告為公司賣力工作遂口頭承諾要給
予10%暗股,事後卻拒絕承認,甚至惡言中傷、無中生有,
抹滅被告的貢獻,係過河拆橋、毀功滅跡、拗被告的錢,並
以「現實」、「魔鬼」等詞形容原告陳桂玉,核其內容依常
情判斷顯足以貶抑原告陳桂玉之社會評價、引發他人對於原
告陳桂玉人格、信用之質疑,而被告將此部分文章登載於大
眾均可瀏覽之網頁,又未設密碼或任何開啟網頁之特殊條件
(此為被告於另案偵查中自承
無訛,見本院卷第228 頁),
被告記載此部分事實之目的顯然並非單純心情抒發或回憶工
作,首堪確認;其次,被告於本訴訟中雖辯稱其記載內容均
屬實情,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實其說,
答辯狀所列證人亦
均不聲請調查,本院已難輕信其片面之詞,又原告巨晴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陳智光於另案偵查中證稱:被告並未入股巨晴
公司,伊從未向被告提出希望被告加入公司10%暗股,被告
亦無任何於巨晴公司分紅之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236 頁)
,被告所指原告陳桂玉承諾10%暗股
等情尚乏實據,自非可
採。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巨晴春秋史系列文章侵害原告陳桂
玉之名譽及信用,
堪認有據。附表二除上開巨晴春秋史系列
文章外,其餘文章就人名及公司名稱,雖然部分以「x」代
替,並未直指原告陳桂玉,惟
觀諸其新浪部落文章旁所顯示
之連結管理載有「巨晴水療機」(見本院卷第75頁以下),
YAHOO 奇摩部落格仍明列多數標題為「巨晴春秋史」....,
再由其文章中所提及之部分人名「玉」、「光」,配合「姊
姊」、「姊夫」、「董娘」之稱謂,對於相關產業或曾接觸
該公司或家庭之人而言,仍足以識別被告此部分文章所指何
人、所言何事,又此部分文章中雖部分單獨閱覽並無明顯詞
語批評原告陳桂玉,惟依被告將此部分文章連續刊出(此由
各文章旁「最新文章欄」所列標題均係相關文章可得明證)
,可見被告連續撰寫此部分文章之主旨無非均在影射被告遭
原告陳桂玉背叛、背信,原告陳桂玉係偽善富豪、見錢眼開
、沒有道義、過河拆橋、視錢如命、奸商、不擇手段、拗錢
等情(見本院卷第75頁以下),而此部分貶抑原告陳桂玉人
格、社會評價之陳述,被告均不能證明其真實性,已如前述
,原告主張此部分文章侵害原告陳桂玉之名譽及信用,亦屬
可採。
㈢原告巨晴公司主張:其因被告之文章侵害商譽,自99年9 月
至12月間銷售額較前一年同期銳減,受有4,812,919 元之損
害,請求被告就其中100 萬元賠償之,並提出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為憑(見本院卷第56至59頁),為被告所否認
。查被告以文章內容侵害原告商譽之事實,固如前述,惟以
被告單一文章寥寥數語之行賄指述,其侵害程度已屬有限,
且以其指述之內容是否會造成消費者對於巨晴公司產品之不
信任,而致原告巨晴公司之銷售量下滑,實有疑問,又揆諸
原告巨晴公司之規模、組織、營運複雜程度,導致其銷售額
減少之可能理由顯然多端而無從
列舉,巨晴公司未舉實證證
明被告影射其向公平會行賄與其銷售額降低間有何相當
因果
關係,其主張因被告侵害商譽而受有財產上損害,
尚非有據
。
㈣原告巨晴公司主張:其因被告之文章侵害商譽,受有非財產
上之損害50萬元,為被告所否認。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
,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
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
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
按股份有限公司為「股份」即「財產」之集合體,與自然人
具有肉體、精神、財產等層面,顯不相同,公司無論「獲有
利益」或「受有損害」,均係以「財產」之得喪變更為其計
算之依據,
難認有何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故民法第
195 條第1 項所指「非財產上之損害」,理應僅得適用於自
然人,股份有限公司基於該條文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難認
為洽。原告巨晴公司主張因被告侵害商譽受有非財產上之損
害,惟並未說明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究何所指,其請求
被告賠償50萬元自非有據,不應准許。至於原告所引最高法
院判決意旨提及「不得僅以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可言,即謂不
得請求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且法人所辛苦累積之商譽因他
人之侵害而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雖看似認同法人得請求
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且所謂非財產上損害即指「商譽受侵
害所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然「是否無法彌補」與「是否
屬財產上損失」顯屬不同層次之事,若「損害無法彌補」係
指「損害難以估計」,似應回歸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
之規定,
而非強認法人亦有「非財產上損害」之可言,是上
開判決見解尚有再加推敲之處,本院自不受其
拘束;另原告
巨晴公司所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 號判決意
旨稱:如侵害法人名譽同時貶損其信用,法人雖不得請求精
神上之慰撫金,然就其因信用、名譽及商譽等無體財產權受
侵害所造成經濟利益之無形損害,當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請求之。然此判決就何謂「經濟利益之無形損害」並乏明
確說明,本院亦無從
比附援引,併此敘明。
㈤原告陳桂玉主張被告前述文章侵害其名譽、信用受有非財產
上之損害,基於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50萬元,為被告所否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多處網站刊載侵害原告陳桂玉名譽、信用之文章多
篇,侵害情節不輕,原告陳桂玉主張其因而受有相當精神上
痛苦,堪可採信,本院審酌原告高職畢業、被告專科畢業、
原告99年度收入共計約190 萬元、被告99年之月收入約8萬
元、原告另有2 筆房屋、2 筆土地之
不動產、汽車3 輛、投
資數筆共計2 千多萬元財產、被告另有房屋1 筆、土地3 筆
之不動產、投資數筆共計4 百多萬元財產等兩造學歷、經濟
、社會地位之情況,認原告陳桂玉所受非財產損害以20萬元
範圍內為可採,
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按民法第18條第1 項明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
其侵害;有侵害
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被告以附表一標題
「『航向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之文章及
附表二所示之文章侵害原告巨晴公司及原告陳桂玉之商譽及
名譽,已如前述,原告2 人自得依法請求被告移除相關文章
,又因被告既有此部分行為之紀錄,且於本件訴訟中仍持續
於網路上刊載相關文章,足認未來仍有繼續侵害原告之可能
性,是原告請求本院判命被告不得再於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
侵害原告商譽、名譽、信用之文字或圖片,亦屬有據,均應
准許。
五、綜上論述,原告陳桂玉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請求被告賠償
2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 年4 月19日)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請求被告移除如附表二所示之文章,並不得再有如前開聲
明所述之類似侵害行為;原告巨晴公司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
請求被告移除附表一標題「『航向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
沈沒』的省思」之文章並不得再有如前開聲明所述之類似侵
害行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陳桂玉勝訴之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判決之
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2 人勝
訴之請求被告移除文章部分,被告已履行完畢,為兩造所不
爭執,已無假執行之必要,而原告2 人勝訴之防止侵害部分
,僅屬預防性質無從執行,亦無假執行之必要,原告此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告2 人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
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
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附表一 :原告巨晴公司主張被告應移除文章明細
┌───────────────────────────────┐
│網站:巨晴春秋史 │
│網址:http://www.grandsun1.com/default.asp │
├──┬────────────────────────────┤
│編號│文章標題 │
├──┼────────────────────────────┤
│1 │巨晴春秋史(一) 給智光姊夫的一封信 │
├──┼────────────────────────────┤
│2 │巨晴春秋史(二) 到巨晴的源起 │
├──┼────────────────────────────┤
│3 │巨晴春秋史(三) 巨晴春秋史濃縮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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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巨晴春秋史(四) 事實一、用熱忱、實力快速累積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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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巨晴春秋史(五) 事實二、10%暗股的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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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巨晴春秋史(六) 事實三、起死回生、登峰造極的策略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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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巨晴春秋史(七) 事實四、再次挽救危機,再創佳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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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巨晴春秋史(八)事實五、桂玉敢發誓嗎?說她沒有說過給我 │
│ │10%的股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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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巨晴春秋史(九) 事實六、私下直接交給我股東紅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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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巨晴春秋史(十) 事實七、預謀要拗我股份變成酬庸的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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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巨晴春秋史(十一)事實八、惡言中傷、無中生有,想抹滅當時│
│ │會給我股份的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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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巨晴春秋史(十二)事實九、走過生死的人,張淑鳳執董不需要│
│ │說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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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巨晴春秋史(十三) 事實十、「原則」重於「錢的多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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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巨晴春秋史(十四) 觀功要念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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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新浪--春秋史部落格 │
│網址:http://blog.sina.com.tw/grandsu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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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章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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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忍耐的極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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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航向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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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推上世界前三大傳銷公司---天龍八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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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活動1:「如影隨形」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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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堆積如山活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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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我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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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好樣的85°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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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YAHOO!奇摩--巨晴春秋史部落格 │
│網址: │
│http://tw.myblog.yahoo.com/jw!cHRltnaQHxVjoyvh8HO517QcHfYzdC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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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章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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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晴春秋史」忍耐的極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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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龍八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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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活動1、如影隨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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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巨晴春秋史」「航向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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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堆累如山」活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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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我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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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台灣黃頁商務部落格 │
│網址:http://0000000000.web66.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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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章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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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向大藍海」vs 「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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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原告陳桂玉主張被告應移除文章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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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巨晴春秋史 │
│網址:http://www.grandsun1.com/default.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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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章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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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晴春秋史(一) 給智光姊夫的一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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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巨晴春秋史(二) 到巨晴的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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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巨晴春秋史(三) 巨晴春秋史濃縮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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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巨晴春秋史(四) 事實一、用熱忱、實力快速累積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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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巨晴春秋史(五) 事實二、10%暗股的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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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巨晴春秋史(六) 事實三、起死回生、登峰造極的策略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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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巨晴春秋史(七) 事實四、再次挽救危機,再創佳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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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巨晴春秋史(八)事實五、桂玉敢發誓嗎?說她沒有說過給我 │
│ │10%的股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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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巨晴春秋史(九) 事實六、私下直接交給我股東紅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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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巨晴春秋史(十) 事實七、預謀要拗我股份變成酬庸的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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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巨晴春秋史(十一)事實八、惡言中傷、無中生有,想抹滅當時│
│ │會給我股份的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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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巨晴春秋史(十二)事實九、走過生死的人,張淑鳳執董不需要│
│ │說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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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巨晴春秋史(十三) 事實十、「原則」重於「錢的多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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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巨晴春秋史(十四) 觀功要念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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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新浪--春秋史部落格 │
│網址:http://blog.sina.com.tw/grandsu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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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章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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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忍耐的極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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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八十歲老母排上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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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切都來的剛剛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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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推上世界前三大傳銷公司---天龍八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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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活動1:「如影隨形」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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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奸商」「不擇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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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今是昨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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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退一步是給魔鬼傷害自己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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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堆積如山活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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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錢在我這,嘸妳是馬安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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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勇敢對質,不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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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遲來的覺醒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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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告我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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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位是媽媽,一位是小阿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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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我會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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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邱毅/陳致中」vs「10%乾股」之毀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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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好樣的85°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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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請不要再說:「妳姊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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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一厚玉」天下奇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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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躲在背後的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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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YAHOO!奇摩--巨晴春秋史部落格 │
│網址: │
│http://tw.myblog.yahoo.com/jw!cHRltnaQHxVjoyvh8HO517QcHfYzdC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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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章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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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晴春秋史」忍耐的極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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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退一步,是給魔鬼傷害自己的機會!委曲是不可能求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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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龍八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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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活動1、如影隨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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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巨晴春秋史」一切都來的----剛剛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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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巨晴春秋史」「奸商」「不擇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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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巨晴春秋史」今是昨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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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堆累如山」活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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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嘸妳是馬安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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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勇敢對質,不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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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告我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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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一位是媽媽,一位是小阿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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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會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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