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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光 原   告 陳桂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殷楊明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賠償原告陳桂玉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登載於電腦網路上如附表一所示網站中標題為「『航向 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之文章移除,並不得再 利用電腦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足以損害原告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商譽之文字或圖片。 被告應將登載於電腦網路上如附表二所示網站、標題之文章移除 ,並不得再利用電腦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足以損害原告陳桂玉之 名譽、信用之文字或圖片。 原告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桂玉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原告陳桂玉負擔二十分之三、餘 由原告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桂玉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5 月5 日本 院言詞辯論中追加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條第1 項(見本院 卷第67頁背面),經核原告所為請求權基礎之追加,顯係 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主張,揆諸首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3 項規定,於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得先命為一定之給付。其立法理由謂:第1項定 暫時狀態,如有暫時實現本案請求之必要情形,須命先為 一定之給付始能達其目的者,亦得為之,增訂第3項。 因此,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中得執行與本案訴訟相同之請 求,其執行僅係定暫時狀態而已,並經判決確定後之 終局執行,不得因其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中已為執行,即 謂於其後之本案訴訟為相同之請求即無保護必要,而欠缺 權利保護要件。查本件原告於本件起訴前固對被告聲請命 被告移除如附表一、二所示網路文章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經本院裁定准許,由原告持以聲請強制執行,而被告業 已遵循執行命令移除在案,惟此執行僅定暫時狀態而已, 原告於本案訴訟中訴請被告移除上開文章,並非無保護必 要,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晴公司)為銷售水療 設備、保健食品、精油等產品之多層次傳銷公司,原告陳桂 玉為原告巨晴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智光之配偶,被告為原告陳 桂玉之妹妹,原亦任職於原告巨晴公司。被告於93 年11 月 間離職後,加入其他傳銷事業,為求商業利益,竟於99年間 設立「巨晴春秋史」網站(網址:http://www.grand sun1. com/default.asp/)、Google- 巨晴春秋史部落格(網址: http://grandsunhistory.blogspot.com,已遭關閉)、Ya hoo!奇摩 - 巨晴春秋史部落格(原網址:http://tw.myb log.yahoo.com/grandsun1,遭關閉後重新設立網址:http ://tw.myblog.yahoo.com/jw!cHR1tnaQHxVjoyvh8HO517QcH fYzdCzv/)、新浪 - 春秋史部落格(網址:http://blog. sina.com.tw/grandsun1/)、台灣黃頁商務部落格(網址: http://0000000000.web66.com.tw/web ),登載如附表一 、二足以毀損原告巨晴公司商譽、信用及原告陳桂玉名譽、 信用之文章,且於文章中公然侮辱原告陳桂玉,如99年6 月 12 日 於「巨晴春秋史網站」登載一系列「巨晴春秋史」文 章,指摘原告陳桂玉未給予被告承諾之10% 股份、99年8 月 5 日於「Yahoo !奇摩- 巨晴春秋史部落格」登載文章指摘 原告陳桂玉偽善富豪、無情現實、窮的只剩下錢、金錢強姦 人性親情等語,於99年8 月11日於同一部落格影射原告巨 晴公司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行賄等等, 造成原告商譽、名譽、信用受損。 ㈡被告上開指摘原告巨晴公司向公平會行賄乙節,侵害原告巨 晴公司之傷商譽、信用,導致原告巨晴公司銷售額大幅下降 ,受有高達新台幣(下同)4,812,919 元之損害,另原告巨 晴公司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茲依民法第184 條第一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巨晴公司財 產上損害100 萬元、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被告上開行為侵 害原告陳桂玉之信用名譽,致原告陳桂玉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50萬元,亦依上開相同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另依民法第18條 第1 項之規定,原告有權利請求防止被告對於原告人格權之 侵害。 ㈢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原告陳桂玉未曾承諾給予被告10% 之原告巨晴公司股份,被告就上開事項等應負舉證責任。縱 原告陳桂玉曾承諾給予被告10% 原告巨晴公司股份而未給予 ,然僅涉原告陳桂玉之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被告之行 為仍屬妨害原告陳桂玉之名譽。原告巨晴公司無被告所稱向 公平會行賄之舉,然依被告於前開網站文章內容所稱:「我 想其中一定有問題」、「所謂有錢能使鬼推磨」等語,足使 不特定大眾產生對原告巨晴公司有行賄之印象,縱上開陳述 最後係以問號作結,並加上以上是我合理懷疑等文字,惟此 富含隱喻、影射性之文字,仍足以使人產生該事實可能存在 之誤認,顯已嚴重損害原告巨晴公司之商譽、信用,另被告 影射原告陳桂玉為「魔鬼」、「偽善富豪」云云,亦均足使 原告陳桂玉於社會上之平價受到貶損,此舉已侵害伊之人格 權。 ㈣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巨晴公司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桂玉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 將登載於如附表1 、2 所示與原告相關之文章移除,並不得 再利用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足以損害原告商譽、名譽、信用 或其他權益之消息、文字或圖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方面: ㈠94年以來,原告陳桂玉無故不發股東分紅、造謠並毀謗被告 ,如「得憂鬱症,才想出辦法向巨晴公司要錢」、「拋夫棄 子、報復心很強、婚姻、事業都失敗、徹底的失敗者」等等 ,被告不斷釋出善意,98年底寄和解信「一笑泯恩仇」、99 年5 月份透過原告巨晴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智光的好友陳慶祥 轉交信件等方法,望與原告及訴外人陳立對質,然原告等完 全不予回應,原告陳桂玉並透過原告巨晴公司之組織人脈, 散播謠言毀謗被告。被告為工作回憶、人生體驗反省、抒發 心情而寫附表所示之網路文章,文章內容均屬實,且其上並 未載明原告「巨晴公司」及「陳桂玉」。 ㈡關於公平會對於原告巨晴公司不罰原因,係有關公共利益、 可受公議之事,被告提出合理懷疑,並無妨害名譽。 ㈢關於銷售額大幅下滑部分,係於97年11月原告巨晴公司宣布 「大陸業績與自由地區切割」、98年3 月原告巨晴公司修改 獎金制度,導致經銷商獲利減少,多名高階經銷商向原告陳 桂玉反應,卻遭強硬態度怒罵,並以開除為手段,大量開除 經銷商、98年10月開除訴外人即原告巨晴公司之講師及最大 線頭- 周文彬等人,其等另開傳銷公司並帶走大量會員、整 體經濟不佳、原告巨晴公司近幾年以「挑聘」為促銷方式等 因素,始造成下滑,與被告無涉。原告巨晴公司98年業績開 始下滑,至99年更為嚴重,因而每2 週利用週休二日舉辦之 「創意商機研討會」係業績締結來源,惟原告巨晴公司99年 開除多名高階經銷商及講師,導致研討會人數極速下滑,進 而減少舉辦次數,絕非99年7 月21日被告網站所造成。被告 已移除原告請求移除之全部文章。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附表一、二所示之網路文章確為被告所 撰寫,嗣經原告向本院聲請假處分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被 告於收受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後已全數移除。 四、本件爭點為:㈠附表一所示之文章是否侵害原告巨晴公司之 商譽及信用?㈡附表二所示之文章是否侵害原告陳桂玉之名 譽及信用?㈢原告巨晴公司是否因被告之文章受有財產上之 損害?㈣原告巨晴公司是否因被告之文章受有非財產上之損 害?㈤原告陳桂玉是否因被告之文章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 ㈥原告巨晴公司及陳桂玉得否請求被告移除侵害其商譽名譽 之文章,並不得再為類似行為?本院論述如下: ㈠原告巨晴公司主張:附表一所示標題為「『航向大藍海』VS 『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之文章中記載:「公平會裡的 『一時難以銷售之商品數量..』罰x 晴150 萬,但委員會又 不罰了,我想其中一定有問題,所謂『有錢能使鬼推磨』, 以公司的立場一樣要花錢,寧可私下給,也不願花錢又要損 名譽」等語(見本院卷第51、54、88頁),足使不特定大眾 產生巨晴公司有向公平會委員行賄之印象,損害原告巨晴公 司之商譽及信用,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公平會不罰巨晴公 司之事為與公共利益相關之公眾事務,被告係提出合理懷疑 ,並無妨害原告巨晴公司商譽等語。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 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 ,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 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 、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 有所不同;後者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 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如係善意發表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 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 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 號判 決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能否藉言論自由以阻斷「不法 」,應參酌刑法第311 條第3 款等法規意旨及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精神,以為判斷之依據。參照刑法第311 條各款 規定意旨,合理善意評論原則係出於衡平名譽權保護及言論 自由保障之考量,為避免言論自由受到過度限制,倘無證據 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發表評論,且行為人係對於具體事實 有合理懷疑而發表其主觀意見者,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 ,此即所謂「實質惡意原則」,換言之,行為人以無任何依 據之事實故意詆毀他人之名譽者即屬真正惡意;另大法官釋 字509 號解釋亦揭示,行為人至少需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 為真實者,始得免於誹謗之罪責。查公平會依法肩負維護交 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 榮維護交易之責任,是其對於巨晴公司之處分是否適法正確 ,固屬有關公眾利益之可受公評之事,惟被告於上開文中直 記載其認為巨晴公司經公平會撤銷處罰「有問題」、「以公 司的立場一樣要花錢,寧可私下給,也不願花錢又要損名譽 」,影射巨晴公司係以給錢行賄之方式取得不法利益,此部 分文字顯然貶抑巨晴公司形象、破壞巨晴公司商界信譽,且 其性質非屬被告單純「意見表達」(如:對某事之好惡或質 疑某事之正確性等),而應歸為「事實陳述」,依上開說明 ,被告自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合理查證後,基於 相當之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始得藉言論自由阻斷其不法 性,尚不得徒憑其於文章中附註:「是我自己想的」、「是 我的合理懷疑」,即可自外於妨害他人名譽之責任,又被告 未提出任何事證作為其上開文章陳述之依據,甚至被告自 承其於原告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後已得知原告巨晴公司並無行 賄事實,仍未移除上開文章(見本院卷第241 頁),被告此 部分攻擊巨晴公司之文字應認具有「實質惡意」而不受言論 自由之保護,被告辯稱其就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合理懷疑,尚 屬無據,原告巨晴公司主張被告著作附表一所示標題為「『 航向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之文章侵害其 商譽,則為可採。至於附表一中其他文章,並無提及或影射 告原告巨晴公司行賄公平會之事,原告復未說明附表一其他 文章有何侵害原告巨晴公司商譽、信用之情形,原告巨晴公 司主張附表一其他文章亦侵害原告巨晴公司商譽及信用,自 難憑採。 ㈡原告陳桂玉主張:附表二所示之文章指述其承諾給予被告10 %暗股卻不履行,並影射其為偽善富豪、無情現實、金錢強 姦人性親情、奸商、拗錢等語,已侵害其信用、名譽,為被 告所否認,辯稱:原告陳桂玉確實承諾要給予10%暗股,文 章所記載均為事實,且其係為抒發心情、工作回憶而著作上 開文章並無侵害原告陳桂玉名譽之意。查附表二所示文章可 分二類,其中登載於網址:http://www.grandsun1.com/def ault.asp之巨晴春秋史系列文章(原告陳桂玉提出部分見本 院卷第17至41頁,被告提出全文見本院卷124 至146 頁), 此系列文章內容均載明原告陳桂玉及其家人之名諱、相關公 司名稱(即原告巨晴公司),閱讀者一望即知所指何人、所 言何事,其中除部分文章強調其於原告巨晴公司之工作績效 極為傑出、對公司貢獻甚鉅外,其全系列文章之主旨均在指 陳原告陳桂玉前為吸引被告為公司賣力工作遂口頭承諾要給 予10%暗股,事後卻拒絕承認,甚至惡言中傷、無中生有, 抹滅被告的貢獻,係過河拆橋、毀功滅跡、拗被告的錢,並 以「現實」、「魔鬼」等詞形容原告陳桂玉,核其內容依常 情判斷顯足以貶抑原告陳桂玉之社會評價、引發他人對於原 告陳桂玉人格、信用之質疑,而被告將此部分文章登載於大 眾均可瀏覽之網頁,又未設密碼或任何開啟網頁之特殊條件 (此為被告於另案偵查中自承無訛,見本院卷第228 頁), 被告記載此部分事實之目的顯然並非單純心情抒發或回憶工 作,首堪確認;其次,被告於本訴訟中雖辯稱其記載內容均 屬實情,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答辯狀所列證人亦 均不聲請調查,本院已難輕信其片面之詞,又原告巨晴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陳智光於另案偵查中證稱:被告並未入股巨晴 公司,伊從未向被告提出希望被告加入公司10%暗股,被告 亦無任何於巨晴公司分紅之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236 頁) ,被告所指原告陳桂玉承諾10%暗股等情尚乏實據,自非可 採。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巨晴春秋史系列文章侵害原告陳桂 玉之名譽及信用,堪認有據。附表二除上開巨晴春秋史系列 文章外,其餘文章就人名及公司名稱,雖然部分以「x」代 替,並未直指原告陳桂玉,惟觀諸其新浪部落文章旁所顯示 之連結管理載有「巨晴水療機」(見本院卷第75頁以下), YAHOO 奇摩部落格仍明列多數標題為「巨晴春秋史」...., 再由其文章中所提及之部分人名「玉」、「光」,配合「姊 姊」、「姊夫」、「董娘」之稱謂,對於相關產業或曾接觸 該公司或家庭之人而言,仍足以識別被告此部分文章所指何 人、所言何事,又此部分文章中雖部分單獨閱覽並無明顯詞 語批評原告陳桂玉,惟依被告將此部分文章連續刊出(此由 各文章旁「最新文章欄」所列標題均係相關文章可得明證) ,可見被告連續撰寫此部分文章之主旨無非均在影射被告遭 原告陳桂玉背叛、背信,原告陳桂玉係偽善富豪、見錢眼開 、沒有道義、過河拆橋、視錢如命、奸商、不擇手段、拗錢 等情(見本院卷第75頁以下),而此部分貶抑原告陳桂玉人 格、社會評價之陳述,被告均不能證明其真實性,已如前述 ,原告主張此部分文章侵害原告陳桂玉之名譽及信用,亦屬 可採。 ㈢原告巨晴公司主張:其因被告之文章侵害商譽,自99年9 月 至12月間銷售額較前一年同期銳減,受有4,812,919 元之損 害,請求被告就其中100 萬元賠償之,並提出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為憑(見本院卷第56至59頁),為被告所否認 。查被告以文章內容侵害原告商譽之事實,固如前述,惟以 被告單一文章寥寥數語之行賄指述,其侵害程度已屬有限, 且以其指述之內容是否會造成消費者對於巨晴公司產品之不 信任,而致原告巨晴公司之銷售量下滑,實有疑問,又揆諸 原告巨晴公司之規模、組織、營運複雜程度,導致其銷售額 減少之可能理由顯然多端而無從列舉,巨晴公司未舉實證證 明被告影射其向公平會行賄與其銷售額降低間有何相當因果 關係,其主張因被告侵害商譽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尚非有據 。 ㈣原告巨晴公司主張:其因被告之文章侵害商譽,受有非財產 上之損害50萬元,為被告所否認。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 ,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 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 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 按股份有限公司為「股份」即「財產」之集合體,與自然人 具有肉體、精神、財產等層面,顯不相同,公司無論「獲有 利益」或「受有損害」,均係以「財產」之得喪變更為其計 算之依據,難認有何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故民法第 195 條第1 項所指「非財產上之損害」,理應僅得適用於自 然人,股份有限公司基於該條文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難認 為洽。原告巨晴公司主張因被告侵害商譽受有非財產上之損 害,惟並未說明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究何所指,其請求 被告賠償50萬元自非有據,不應准許。至於原告所引最高法 院判決意旨提及「不得僅以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可言,即謂不 得請求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且法人所辛苦累積之商譽因他 人之侵害而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雖看似認同法人得請求 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且所謂非財產上損害即指「商譽受侵 害所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然「是否無法彌補」與「是否 屬財產上損失」顯屬不同層次之事,若「損害無法彌補」係 指「損害難以估計」,似應回歸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 之規定,而非強認法人亦有「非財產上損害」之可言,是上 開判決見解尚有再加推敲之處,本院自不受其拘束;另原告 巨晴公司所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 號判決意 旨稱:如侵害法人名譽同時貶損其信用,法人雖不得請求精 神上之慰撫金,然就其因信用、名譽及商譽等無體財產權受 侵害所造成經濟利益之無形損害,當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請求之。然此判決就何謂「經濟利益之無形損害」並乏明 確說明,本院亦無從比附援引,併此敘明。 ㈤原告陳桂玉主張被告前述文章侵害其名譽、信用受有非財產 上之損害,基於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50萬元,為被告所否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多處網站刊載侵害原告陳桂玉名譽、信用之文章多 篇,侵害情節不輕,原告陳桂玉主張其因而受有相當精神上 痛苦,堪可採信,本院審酌原告高職畢業、被告專科畢業、 原告99年度收入共計約190 萬元、被告99年之月收入約8萬 元、原告另有2 筆房屋、2 筆土地之不動產、汽車3 輛、投 資數筆共計2 千多萬元財產、被告另有房屋1 筆、土地3 筆 之不動產、投資數筆共計4 百多萬元財產等兩造學歷、經濟 、社會地位之情況,認原告陳桂玉所受非財產損害以20萬元 範圍內為可採,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按民法第18條第1 項明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 其侵害;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被告以附表一標題 「『航向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之文章及 附表二所示之文章侵害原告巨晴公司及原告陳桂玉之商譽及 名譽,已如前述,原告2 人自得依法請求被告移除相關文章 ,又因被告既有此部分行為之紀錄,且於本件訴訟中仍持續 於網路上刊載相關文章,足認未來仍有繼續侵害原告之可能 性,是原告請求本院判命被告不得再於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 侵害原告商譽、名譽、信用之文字或圖片,亦屬有據,均應 准許。 五、綜上論述,原告陳桂玉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請求被告賠償 2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 年4 月19日)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請求被告移除如附表二所示之文章,並不得再有如前開聲 明所述之類似侵害行為;原告巨晴公司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 請求被告移除附表一標題「『航向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 沈沒』的省思」之文章並不得再有如前開聲明所述之類似侵 害行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陳桂玉勝訴之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判決之 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2 人勝 訴之請求被告移除文章部分,被告已履行完畢,為兩造所不 爭執,已無假執行之必要,而原告2 人勝訴之防止侵害部分 ,僅屬預防性質無從執行,亦無假執行之必要,原告此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告2 人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附表一 :原告巨晴公司主張被告應移除文章明細 ┌───────────────────────────────┐ │網站:巨晴春秋史 │ │網址:http://www.grandsun1.com/default.asp │ ├──┬────────────────────────────┤ │編號│文章標題 │ ├──┼────────────────────────────┤ │1 │巨晴春秋史(一) 給智光姊夫的一封信 │ ├──┼────────────────────────────┤ │2 │巨晴春秋史(二) 到巨晴的源起 │ ├──┼────────────────────────────┤ │3 │巨晴春秋史(三) 巨晴春秋史濃縮版 │ ├──┼────────────────────────────┤ │4 │巨晴春秋史(四) 事實一、用熱忱、實力快速累積信任 │ ├──┼────────────────────────────┤ │5 │巨晴春秋史(五) 事實二、10%暗股的承諾 │ ├──┼────────────────────────────┤ │6 │巨晴春秋史(六) 事實三、起死回生、登峰造極的策略運作 │ ├──┼────────────────────────────┤ │7 │巨晴春秋史(七) 事實四、再次挽救危機,再創佳績 │ ├──┼────────────────────────────┤ │8 │巨晴春秋史(八)事實五、桂玉敢發誓嗎?說她沒有說過給我 │ │ │10%的股份嗎? │ ├──┼────────────────────────────┤ │9 │巨晴春秋史(九) 事實六、私下直接交給我股東紅利 │ ├──┼────────────────────────────┤ │10 │巨晴春秋史(十) 事實七、預謀要拗我股份變成酬庸的動作 │ ├──┼────────────────────────────┤ │11 │巨晴春秋史(十一)事實八、惡言中傷、無中生有,想抹滅當時│ │ │會給我股份的動機。 │ ├──┼────────────────────────────┤ │12 │巨晴春秋史(十二)事實九、走過生死的人,張淑鳳執董不需要│ │ │說謊! │ ├──┼────────────────────────────┤ │13 │巨晴春秋史(十三) 事實十、「原則」重於「錢的多寡」 │ ├──┼────────────────────────────┤ │14 │巨晴春秋史(十四) 觀功要念恩! │ ├──┴────────────────────────────┤ │網站:新浪--春秋史部落格 │ │網址:http://blog.sina.com.tw/grandsun1/ │ ├──┬────────────────────────────┤ │編號│文章標題 │ ├──┼────────────────────────────┤ │1 │忍耐的極限 │ ├──┼────────────────────────────┤ │2 │「航向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 │ ├──┼────────────────────────────┤ │3 │推上世界前三大傳銷公司---天龍八步 │ ├──┼────────────────────────────┤ │4 │活動1:「如影隨形」的活動 │ ├──┼────────────────────────────┤ │5 │堆積如山活動2 │ ├──┼────────────────────────────┤ │6 │告我啥? │ ├──┼────────────────────────────┤ │7 │好樣的85°C │ ├──┴────────────────────────────┤ │網站:YAHOO!奇摩--巨晴春秋史部落格 │ │網址: │ │http://tw.myblog.yahoo.com/jw!cHRltnaQHxVjoyvh8HO517QcHfYzdCzV│ ├──┬────────────────────────────┤ │編號│文章標題 │ ├──┼────────────────────────────┤ │1 │「巨晴春秋史」忍耐的極限! │ ├──┼────────────────────────────┤ │2 │天龍八步 │ ├──┼────────────────────────────┤ │3 │活動1、如影隨形 │ ├──┼────────────────────────────┤ │4 │「巨晴春秋史」「航向大藍海」vs「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 ├──┼────────────────────────────┤ │5 │「堆累如山」活動2 │ ├──┼────────────────────────────┤ │6 │告我啥? │ ├──┴────────────────────────────┤ │網站:台灣黃頁商務部落格 │ │網址:http://0000000000.web66.com.tw/ │ ├──┬────────────────────────────┤ │編號│文章標題 │ ├──┼────────────────────────────┤ │1 │「航向大藍海」vs 「鐵達尼號的沈沒」的省思! │ └──┴────────────────────────────┘ 附表二:原告陳桂玉主張被告應移除文章明細 ┌───────────────────────────────┐ │網站:巨晴春秋史 │ │網址:http://www.grandsun1.com/default.asp │ ├──┬────────────────────────────┤ │編號│文章標題 │ ├──┼────────────────────────────┤ │1 │巨晴春秋史(一) 給智光姊夫的一封信 │ ├──┼────────────────────────────┤ │2 │巨晴春秋史(二) 到巨晴的源起 │ ├──┼────────────────────────────┤ │3 │巨晴春秋史(三) 巨晴春秋史濃縮版 │ ├──┼────────────────────────────┤ │4 │巨晴春秋史(四) 事實一、用熱忱、實力快速累積信任 │ ├──┼────────────────────────────┤ │5 │巨晴春秋史(五) 事實二、10%暗股的承諾 │ ├──┼────────────────────────────┤ │6 │巨晴春秋史(六) 事實三、起死回生、登峰造極的策略運作 │ ├──┼────────────────────────────┤ │7 │巨晴春秋史(七) 事實四、再次挽救危機,再創佳績 │ ├──┼────────────────────────────┤ │8 │巨晴春秋史(八)事實五、桂玉敢發誓嗎?說她沒有說過給我 │ │ │10%的股份嗎? │ ├──┼────────────────────────────┤ │9 │巨晴春秋史(九) 事實六、私下直接交給我股東紅利 │ ├──┼────────────────────────────┤ │10 │巨晴春秋史(十) 事實七、預謀要拗我股份變成酬庸的動作 │ ├──┼────────────────────────────┤ │11 │巨晴春秋史(十一)事實八、惡言中傷、無中生有,想抹滅當時│ │ │會給我股份的動機。 │ ├──┼────────────────────────────┤ │12 │巨晴春秋史(十二)事實九、走過生死的人,張淑鳳執董不需要│ │ │說謊! │ ├──┼────────────────────────────┤ │13 │巨晴春秋史(十三) 事實十、「原則」重於「錢的多寡」 │ ├──┼────────────────────────────┤ │14 │巨晴春秋史(十四) 觀功要念恩! │ ├──┴────────────────────────────┤ │網站:新浪--春秋史部落格 │ │網址:http://blog.sina.com.tw/grandsun1/ │ ├──┬────────────────────────────┤ │編號│文章標題 │ ├──┼────────────────────────────┤ │1 │忍耐的極限 │ ├──┼────────────────────────────┤ │2 │八十歲老母排上用場? │ ├──┼────────────────────────────┤ │3 │一切都來的剛剛好! │ ├──┼────────────────────────────┤ │4 │推上世界前三大傳銷公司---天龍八步 │ ├──┼────────────────────────────┤ │5 │活動1:「如影隨形」的活動 │ ├──┼────────────────────────────┤ │6 │「奸商」「不擇手段」? │ ├──┼────────────────────────────┤ │7 │今是昨非? │ ├──┼────────────────────────────┤ │8 │退一步是給魔鬼傷害自己的機會! │ ├──┼────────────────────────────┤ │9 │堆積如山活動2 │ ├──┼────────────────────────────┤ │10 │「錢在我這,嘸妳是馬安那!」 │ ├──┼────────────────────────────┤ │11 │「勇敢對質,不好嗎?」 │ ├──┼────────────────────────────┤ │12 │遲來的覺醒呀? │ ├──┼────────────────────────────┤ │13 │告我啥? │ ├──┼────────────────────────────┤ │14 │一位是媽媽,一位是小阿姨? │ ├──┼────────────────────────────┤ │15 │「我會出庭!」 │ ├──┼────────────────────────────┤ │16 │「邱毅/陳致中」vs「10%乾股」之毀謗 │ ├──┼────────────────────────────┤ │17 │好樣的85°C │ ├──┼────────────────────────────┤ │18 │請不要再說:「妳姊姊….」 │ ├──┼────────────────────────────┤ │19 │「第一厚玉」天下奇人也! │ ├──┼────────────────────────────┤ │20 │躲在背後的男人 │ ├──┴────────────────────────────┤ │網站:YAHOO!奇摩--巨晴春秋史部落格 │ │網址: │ │http://tw.myblog.yahoo.com/jw!cHRltnaQHxVjoyvh8HO517QcHfYzdCzV│ ├──┬────────────────────────────┤ │編號│文章標題 │ ├──┼────────────────────────────┤ │1 │「巨晴春秋史」忍耐的極限! │ ├──┼────────────────────────────┤ │2 │退一步,是給魔鬼傷害自己的機會!委曲是不可能求全的! │ ├──┼────────────────────────────┤ │3 │天龍八步 │ ├──┼────────────────────────────┤ │4 │活動1、如影隨形 │ ├──┼────────────────────────────┤ │5 │「巨晴春秋史」一切都來的----剛剛好! │ ├──┼────────────────────────────┤ │6 │「巨晴春秋史」「奸商」「不擇手段」? │ ├──┼────────────────────────────┤ │7 │「巨晴春秋史」今是昨非? │ ├──┼────────────────────────────┤ │8 │「堆累如山」活動2 │ ├──┼────────────────────────────┤ │9 │ 嘸妳是馬安那! │ ├──┼────────────────────────────┤ │10 │「勇敢對質,不好嗎?」 │ ├──┼────────────────────────────┤ │11 │告我啥? │ ├──┼────────────────────────────┤ │12 │「一位是媽媽,一位是小阿姨」? │ ├──┼────────────────────────────┤ │13 │我會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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